發布核安全與放射性污染防治“十二五”規劃
《報告》指出,總體上講,我國核設施安全是有保障的。由于與日本福島核電廠所處廠址條件不同,我國核設施發生類似福島核事故的可能性極低。但是,我國核設施在應對引發福島核事故類似的極端自然災害事件時,仍存在一些薄弱環節。
“上述結論是一個積極的信號,但去年3月16日國務院針對日本福島核事故確定的國四條,目前還沒完全落實,比如調整完善核電發展中長期規劃。”一位接近發改委的資深核電專家對本報透露, 所以核電重啟的時間還不能確定,不過相信為時不遠了。
《規劃》提出,為推動核能與核技術利用的技術升級和進步,進一步消除安全隱患,“十二五”期間重點項目投資需求約798億元。
中國發生類“福島核事故”的可能性很小
《報告》指出,本次綜合安全檢查歷時9個多月。
檢查范圍包括15臺運行核電機組、26臺在建核電機組、18 座民用研究堆和臨界裝置、9座民用核燃料循環設施以及尚未開展主體工程施工的福清核電廠4號機組、陽江核電廠4號機組和山東石島灣模塊化高溫氣冷堆核電廠示范機組。
檢查內容主要涉及廠址選址過程中所評估的外部事件的適當性、核設施防洪預案和防洪能力評估、核設施抗震預案和現場抗震能力評估、多種極端自然事件疊加事故的預防和環境保護措施、全廠斷電事故的分析評估及應急預案、嚴重事故預防和緩解措施及其可靠性評估、環境監測體系和應急體系有效性等11個方面。
根據國家核安全局有關負責人介紹,此次檢查的一個總體結論是,我國核電事業起步較晚,在核電廠設計、建造和運行方面較好地吸收了國際成熟經驗,具備一定的后發優勢。“上述民用核設施在選址中對地震、洪水等外部事件進行了充分論證,發生類似福島核事故的極端自然事件的可能性極小。”《報告》指出。
不過,《報告》也提出了4個可能影響我國民用核設施建造質量和運行安全的問題亟待改進,其中一個引人注目的問題是海嘯對我國核電廠的影響。
《報告》介紹,為了充分汲取日本福島核事故經驗教訓,此次綜合安全檢查對此問題進行了再次評估,以更保守的方法針對可能對我國核電廠產生地震海嘯威脅的馬尼拉海溝和琉球海溝重新進行了評價。
初步評價結果表明,可能產生地震海嘯威脅的主要來源是馬尼拉海溝,保守假設馬尼拉海溝可能發生的最大地震為8.8級,其引發的海嘯影響對象是廣東沿岸的核電廠,大亞灣核電廠附近海域最大海嘯離岸高度約為2.7米。針對這一海嘯評估結果,有關單位對位于廣東沿岸的各核電廠抗海嘯能力進行了初步復核,結論是增水高度較小,影響可控,目前正在開展更為深入的海嘯分析和論證。
根據各項安全改進的重要性和可行性,環境保護部國家核安全局、國家能源局和中國地震局制定短、中、長期計劃,要求和督促各民用核設施按期完成相應改進工作。目前,各項安全改進措施按時間進度要求有序推進,并取得了階段性成效。
合理控制核電建設規模和速度
《規劃》由環境保護部(國家核安全局)、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國家能源局和國防科技工業局五部委聯合編制。
《規劃》確定了“十二五”核設施安全方面的具體目標,即運行核電機組安全性能指標保持在良好狀態,避免發生2 級事件,確保不發生3 級及以上事件和事故;新建核電機組具備較完善的嚴重事故預防和緩解措施,每堆年發生嚴重堆芯損壞事件的概率低于十萬分之一,每堆年發生大量放射性物質釋放事件的概率低于百萬分之一;消除研究堆、核燃料循環設施重大安全隱患,確保運行安全。
同時,在提高核技術利用裝置安全水平的目標方面,國家提出,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100%落實許可證管理;放射源輻射事故年發生率低于每萬枚2.0起;有效控制重特大輻射事故的發生。
為了實現上述目標,《規劃》提出了9項重點任務。在第一項任務中,《規劃》特別強調,堅持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發展核電,并把握好發展節奏。
具體而言,對于新申請建造許可證的核電項目,按照我國和國際原子能機構最新的核安全法規標準進行選址和設計,采用技術更加成熟和先進的堆型,提高固有安全性。在符合最先進安全指標的核電技術得到充分驗證之前,合理控制核電建設規模和速度。
“在建的26個核電機組,已經在運行的是15個機組,到2015年的裝機規模大約為4000萬千瓦,那么要實現之前諸多專家提議的2020年6000萬千瓦的目標,需要考慮在明年新建核電項目。”對此,廈門大學中國能源經濟研究中心主任林伯強解釋,因為一個核電項目的建設周期為大約5-6年。
同時,《規劃》計劃實施安全改進、污染治理、科技創新、應急保障和監管能力建設等
重點工程,這五大工程“十二五”期間的投資需求約798 億元。
此外,國家核安全局負責人表示,已在全國設立了六個地區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向各核電廠派駐現場監督人員,對核電廠的活動進行24小時現場監督。
(編輯:sunn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