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部:土地閑置一年罰地價20%
國土部昨日發布經修訂通過的《閑置土地處置辦法》,規定未動工開發滿一年的閑置土地,按照土地出讓或者劃撥價款的20%征繳土地閑置費,未動工開發滿兩年的,可無償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該辦法自7月1日起施行。
《辦法》還首次明確,土地閑置費不得列入生產成本。《辦法》明確了6種閑置土地最后處置利用方式:延長動工開發期限、調整土地用途、規劃條件、由政府安 排臨時使用、協議有償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置換土地以及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規定其他處置方式。
有助減少開發商囤地
經緯行研究中心高級主任曾英杰表示,該《辦法》是對閑置土地認定的細化,有助于減少開發商的囤地行為。另一方面,也對發展商的開發實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地產人士表示,新規雖然更為嚴格,對于囤地的開發商來說能起到敲響警鐘的作用。但閑置土地管理的重點并不在于如何認定如何處罰,而在于執行的力度與執行的決心。
對“政府原因”作出明確界定
長期以來,閑置土地追究處罰時面臨的一大難題,就是“因政府原因”所占比重過大。年度公布的閑置土地案例,“因政府原因”的無論宗數還是面積,都大大超 過企業自身原因閑置土地。2009年度全國閑置的700多宗、面積3000多公頃土地中,“政府原因”所占宗數為企業原因的5倍,面積為企業原因的2倍。 按現有規定,政府原因造成土地閑置原則上不予追究。但“政府原因”表述空泛飽受詬病。
《辦法》對“政府原因”也有明確界定,都要將依照處置辦法進行。此外,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導致土地閑置的,也將依照前款規定辦理。
何為閑置土地?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超過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合同或者劃撥決定書約定、規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一年未動工開發的國有建設用地。
已動工開發但開發建設用地面積占應動工開發建設用地總面積不足1/3或者已投資額占總投資額不足25%,中止開發建設滿一年的國有建設用地,也可以認定為閑置土地。
《辦法》規定,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發現有涉嫌構成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閑置土地的,應當在30日內開展調查核實,向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發出《閑置土地調查通知書》。
如何處罰?
對于企業閑置土地,處置辦法規定未動工開發滿一年的,由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報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按土地出讓或劃撥價款的20%征繳土地閑置費
未動工開發滿兩年的,由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后,無償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
哪些屬“政府原因”?
1 因未按照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合同或者劃撥決定書約定、規定的期限、條件將土地交付給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致使項目不具備動工開發條件的;
2 因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依法修改,造成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不能按照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合同或者劃撥決定書約定、規定的用途、規劃和建設條件開發的;
3 因國家出臺相關政策,需要對約定、規定的規劃和建設條件進行修改的;
4 因處置土地上相關群眾信訪事項等無法動工開發的;
5 因軍事管制、文物保護等無法動工開發的;
6政府、政府有關部門的其他行為。
(編輯:sunn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