閑置土地超一年 按地價20%征閑置費-行業動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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閑置土地超一年 按地價20%征閑置費

來源:久久廠房網   查看:1333次   發布時間:2012/6/12 18:39:00

從下月起,閑置超過一年未滿兩年的土地,將統一按照土地出讓或者劃撥價款的20%征繳土地閑置費。昨日,國土部正式發布修訂通過的《閑置土地處置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具體條款比1999年版《辦法》增加近3倍,定于2012年7月1日開始執行。房地產專家指出,新《辦法》中不少條款廣州原來的細則都有,下發之后將使廣州具體操作時更為順利,是否能夠真正打擊囤地還得看政府的執行意愿和力度。

新《辦法》條款數目增兩倍

兩年前國土部就進行過聲勢浩大的閑置土地清理行動,但至今效果不明顯,各地閑置兩年以上的“地王”們照常在曬太陽。(來源:南方都市報 南都網)

昨日,國土部正式對閑置用地處置辦法進行了更新,新的《辦法》將從7月1日起正式執行。新的《辦法》顯示,修訂后的處置辦法共32條,比上一版1999年發布的《辦法》足足多了21條,規定更為具體。

新《辦法》表明,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合同或者劃撥決定書應當就項目動工開發、竣工時間和違約責任等作出明確約定、規定。約定、規定動工開發時間應當綜合考慮辦理動工開發所需相關手續的時限規定和實際情況,為動工開發預留合理時間。因特殊情況,未約定、規定動工開發日期,或者約定、規定不明確的,以實際交付土地之日起一年為動工開發日期。

土地閑置費征繳比例確定為20%

南都記者對照新舊兩版《辦法》發現,老版本的《辦法》對于一年以上未滿兩年的閑置用地,規定可以征收相當于土地使用權出讓金20%以下的土地閑置費。此前不少市民都對此條款嗤之以鼻,認為19%也是20%以下,0%也是20%以下,這個懲罰條款等于失去意義。

而在修訂之后的《辦法》則明確規定,超過出讓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1年未動工開發的,按照土地出讓或者劃撥價款的20%征繳土地閑置費,取消了“以下”二字。并首次明確,土地閑置費不得列入生產成本,即不可用于減免稅費。

至于未動工開發滿兩年的閑置地塊,新《辦法》規定由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后,向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下達《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決定書》,無償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

反應

“廣州執行規定將順利很多”

南都記者留意到,在此次國土部新下發的《辦法》中,除了限定開工時間還要限定竣工時間、以及將土地閑置費定為20%等條款,都與廣州市2010年初頒布的《廣州市閑置土地處理辦法》不謀而合。據了解,在2010年處理閑置用地的大潮中,廣州曾公布54宗閑置用地名單,并對其中33宗開出罰單,隨后在年底收回了15宗閑置用地。

房地產專家韓世同表示,其實近些年來廣東省雖然沒有出臺過具體的閑置土地處理辦法,不過各地市都制定了一些細則,而廣州的細則是比較細的,國土部新的《辦法》借鑒了不少廣州的做法,細致了很多,使整個事情變得更靠譜。

“盡管這次國土部的《辦法》相較于廣州2010年發布的地方細則沒有太多的不同,不過此前廣州的是地方法規,比如土地閑置費定為20%的問題,一些有權有勢的央企可能就不會理睬,新《辦法》下發之后,廣州執行自己的規定也將會順利很多。”韓世同表示。

聲音

這些新規定在前些年打擊囤地的時候,各個地方都制定了,但都沒有嚴格執行過,所以關鍵在于執行的意愿和力度。———房地產專家鄧浩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