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部修法:認定"土地閑置"需與當事人協商-行業動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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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部修法:認定"土地閑置"需與當事人協商

來源:久久廠房網   查看:1198次   發布時間:2012/7/3 16:27:00

“閑置一年收土地價款20%的閑置費,閑置兩年無償收回”,修訂后的《閑置土地處置辦法》(下稱《辦法》)7月1日施行,這兩條原則并未改變。

國土資源部(下稱“國土部”)為了更有效地清理閑置用地,修訂了已實行13年的《辦法》,條文從原來的11條大幅擴編至32條。

國土部官員昨日也展望稱,隨著《土地管理法》的修改,未來在處理閑置土地問題上可能會更多采用經濟手段。

囤地為何查處難?

國土部政策法規司司長王守智昨日表示,修訂《辦法》,主要目的是推動現有閑置土地的利用,避免今后產生新的閑置土地。《辦法》自1999年就已經頒布施行,但由于基本規定較為簡單,在實際執行層面遭遇了一些障礙,在閑置用地的查處上力度較弱,也導致外界對政府的執行力心存疑慮。

王守智坦言,隨著近年來我國經濟快速發展,土地管理形勢發生了較大變化,《辦法》在執行過程中遇到一些新的情況和問題,主要表現為:一是閑置土地處置涉及當事人重大財產權益,但現行處理方式缺少與當事人協商環節,處置難度較大。二是閑置土地的認定標準、處置主體等在實踐操作中不好把握,缺乏處置程序性規定,需要進一步明晰。

一塊土地之所以會被認為是閑置,根源在于其逾期未動工,而此前法律規定的“動工”的標準卻較為模糊,導致在認定環節缺乏明確的依據。

王守智稱,《辦法》在執行過程中,由于沒有“動工”狀態的具體標準,操作中經常遇到用地者以“圍墻”為動工的現象,有的拿到土地以后圈個圍墻就聲稱已經動工了,不利于閑置土地的認定和處置。

此外,閑置土地查處難的另一個主要原因是,在閑置土地中政府原因占了較大比例,需要妥善處置盤活利用等。

國土部的統計顯示,在閑置用地中,因毛地出讓拆遷難、調整規劃等政府和客觀原因造成閑置的約占六成以上。政府原因造成的閑置用地中,拆遷難、更改規劃,大約各占一半。

認定“閑置”要三四個月

在我國,土地閑置并非只有房地產業才有,大量的產業園區也存在類似的問題,但由于樓市關系經濟及民生,所以房地產用地閑置最為外界關注。

國土部2010年8月份曾發布數據稱,截至當年5月底全國共清理發現房地產違法違規用地宗數3070宗,面積約18.84萬畝。其中,閑置土地宗數2815宗,面積16.95萬畝。

此后兩年,中國的房地產調控再度升級,房地產開發企業因銷售低迷紛紛放慢了開發速度,這是否會導致閑置土地的增加?當前全國閑置土地的規模又如何?

對此,國土部土地利用司司長廖永林表示,根據修訂后的《辦法》目前還難以統計全國閑置土地的總量,因為按照新《辦法》,對閑置用地的認定要有一個過程,如政府部門首先要發出閑置認定書,然后用地者要進行答辯,此外還有一些其他程序。

“一塊土地是否存在閑置問題,現在已經不是政府部門一家說了就算。按照上面的流程,如果要把一個閑置土地認定下來,大概需要3~4個月。”廖永林說,目前已經要求地方國土部門根據修訂后的《辦法》啟動閑置土地認定程序,爭取盡快將相關信息對外公布,包括全國閑置用地的總量和一些個別案例。

或更多采用經濟手段

鑒于制定《辦法》的依據之一是《土地管理法》,而后者目前還處在修法階段,一旦后者修改了對閑置用地的相關規定,是否會影響到《辦法》的效力?

對此,王守智回答《第一財經日報》提問時表示,“一年不開工的要罰20%的閑置費,兩年不開發無償收回”這項制度,是基于當時土地制度和土地市場在建立過程中國家的基本情況所確定的,應該說還是反映了在過去《土地管理法》出臺時劃撥土地占了主體,市場配置土地逐步開始建立起來的狀況的。

他表示,世界上有些國家對閑置處置的辦法也是采取很多措施,但無償收回的并不多見,主要還是采取經濟手段。比如一年不用我就收閑置費,兩年不用就增加閑置費,三年不用就繼續增加閑置費,通過經濟手段把土地投放到市場上。

“我們國家現行《土地管理法》沒改之前,現在的處置辦法是沿用一年不用收閑置費,兩年不用無償收回,將來《土地管理法》修改當中會不會采取更多經濟手段?我覺得可能性還是有的。”王守智稱。


(編輯:sunny)